企業跟客戶之間有債權往來,但最後不幸遭到倒帳,可列為呆帳,但如果日後有機會透過法拍等途徑回收款項,仍要轉回備抵呆帳列報,或是列為收取年度的非營業收入,依法申報所得稅。
官員表示,最近轄區內發現一件涉及法拍的漏稅案例:
甲公司過去曾被一位客戶倒帳,客戶於2007年間陸續積欠甲公司大筆貨款,多年來遲遲無法支付;甲公司陸續提出催收相關法律程序,卻仍然無法取回帳款,只好在2011年間提列呆帳損失,當年度就已經沖銷應收帳款。
後來甲公司為了解決呆帳問題,2013年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查扣債務人的土地並進行法拍。有趣的是,甲公司同時又去參與法拍過程,還順利取得土地,官員指出,甲公司一方面作為拍定人,支付拍定價款後取得債務人原有土地,另一方面又以債權人身分,參與拍賣價金的分配。不過甲公司忽略了一項稅務上的動作,當年度支付完拍賣價金時,沒有將分回手上的部分,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非營業收入,因此違反稅法規定,遭補稅送罰。
官員強調,包括應收帳款、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在內,一切過去已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的款項,如果後來有幸收回,別忘記要依照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33-1條規定,就其收回的金額,轉回備抵呆帳,或列為收回年度非營業收入。